关于地勘单位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送 审 稿)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地勘单位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稳妥解决目前地勘单位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与管理、股权设置与管理、职工安置与管理的难题,参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改革意见》、《河南省地矿局地质勘查单位所属企业(实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地勘单位所属建筑施工企业改革现状,提出本意见。
一、几项约定
1、本意见作为目前地勘单位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依据,待国家出台新政策时,再从其规定。
2、本意见所涉及的职工(经营者、管理者、科技人员、其他人员)范围,仅限于在地勘单位工作的在编职工。
3、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股东和员工,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购股数量达到规定应购股份的,成为本企业股东。未购买建筑施工企业规定应购股份数的,成为本企业员工。两者都不改变其事业单位职工身份。
4、本意见中所涉及资产总量不减少,是指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到价值形态转换中,帐面资产总额保持不变。
5、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出售净资产,是指清理后的帐面净资产。
6、本意见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局负责解释。
二、资产处置与管理
1、资产清理
由地勘单位组织进行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逐项登记。重点做好“四清查”(清查固定资产——房屋、场所、设备仪器;清查库存材料;清查产成品和半成品;清查现金与存款)、“三核实”(核实债权债务;核实资产产权;核实盈亏情况)、“两搞清”(搞清总资产和总负债)工作。做到资料数据准确,产权归属清晰,移交手续完备,帐务处理及时。提交出建筑施工企业完整、详实的资料清查报告,报局审查。
2、资产划拨
在地勘单位资产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按“分帐核算、总帐控制、挂帐处理、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 。
⑴ 分帐核算。对建筑施工企业所需经营性资产,在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按“债权债务跟着资产走”的原则,将其帐面现有数额,经局审查同意后从地勘单位资产帐上一次全部划拨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按划拨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注册、经营、管理和上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这类资产属地勘单位内部的产权转让(划拨),原则上不再进行评估。确需中介机构评估时,应报局同意后再进行评估。
⑵ 总帐控制。地勘单位负责将所有资产(含划拨给建筑施工企业或其他所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地勘单位其他的资产)进行汇总后以合并报表的形式上报省局,确使地勘单位帐面资产总数不减。
⑶ 挂帐处理。转让(划拨)的帐面资产和清理后的资产之间确有差额的(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损失、应收应付帐款等),以先报局审查备案,由地勘单位暂做挂帐处理,等地勘单位整体变成企业或国家出台新政策时,统一进行处置。建筑施工企业利用率很低或不需用的资产,经地勘单位同意后,由地勘单位做为不适用资产进行管理。
账务处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局有关规定处理。
⑷ 分类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所需的其他资产,按以下要求进行:
建筑施工企业的无形资产暂不进行清理、评估和作价入股。
建筑施工企业所使用的地勘单位房产(经营场所)、土地、连同供电、供水、供气、供暖设施不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资产基数。由地勘单位实行专项管理,实行有偿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或其他经营资金,可通过向地勘单位或银行借(贷)款、社会融资等形式解决。
3、产权界定
建筑施工企业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要求,进行产权界定。
⑴ 凡属地勘单位投入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资产以及由其投资所获取的收益,其产权归地勘单位所有。
⑵ 建筑施工企业所欠地勘单位的上缴款,若不能核销的,可作为应收款处理,其产权归地勘单位所有。
⑶ 应付职工福利基金、应付职工奖励基金、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等公共积累的资产,或用公共积累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暂归建筑企业集体所有。
⑷ 地勘单位以往按有关规定为安置职工而明确无偿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的资产,到本次改制时仍有价值的,其产权归建筑施工企业集体所有。
⑸ 建筑施工企业以借贷、租赁形式取得的资金或用这部分资金取得的收益,借贷、租赁资金归还完毕后,其产权归建筑企业集体所有。
⑹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集资或风险抵押金,产权归个人所有。
⑺ 建筑施工企业应付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作为个人股权处置。
⑻ 由于历史的原因,建筑施工企业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可由地勘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局审定。
4、净资产处置
建筑施工企业的国有资产,在扣除职工股权、建筑施工企业集体股权及其他应扣除部分以后的净资产,可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置:
⑴ 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出售给职工。出售资产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地勘单位同意后可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40-50%,剩余部分在2-3年内全部付清。欠交部分应按不低于同期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利率计息。
⑵ 净资产大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先售后租”。部分资产出售给职工,部分折成建筑企业集体股配股给职工。剩余资产可按租赁的办法处理。即建筑施工企业与地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用租赁资产经营所得利润或分期再出资收购剩余的资产。通过不断收购,完成所有权的全部转移。
建筑施工企业在付清价款前,无权处置租赁的资产,确需处置时,应报地勘单位同意。建筑施工企业在使用这部分资产时,按规定交纳资产租赁费。
⑶ 出售国有资产的现金收入经局审验后,交地勘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职工配股。
三、股权设置与管理
1、 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大部或逐步退出。鼓励职工自愿持股,经营管理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鼓励社会资本参股。
2、 在股权结构设置上,要努力避免股权平均化、分散化,尽可能做到相对集中。
3、 属职工的产权,可转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股本,也可按实际出资额转为负债。
4、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筹集股权资金有困难时,在征得地勘单位同意后,股权资金可分批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应投资的60%,其余资金可在2-3年内用分红所得或增资等形式分批到位,欠交部分应按不低于同期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利率计息。建筑施工企业其他职工筹集股权资金有困难时,可向地勘单位借资入股。借股资金归还期一般不超过2-3年,并向地勘单位上交资金占用费。
5、 对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期间内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者、经营者,经股东大会或地勘单位批准,可对其奖励股权,奖励股权总值可根据其在本企业任职期间净资产增值额的20%以内确定。
6、 对于科技含量高的建筑施工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金额和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建筑施工企业与技术持有人协商确定。
科技人员的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应用于本企业生产并为企业带来效益的,按连续3年为本企业创造的净利润总额的10%奖励给科技人员或折算成股份。
7、 为鼓励职工购股,可用建筑施工企业集体股权和职工出资购买资产的现金,对职工进行配股。
用建筑施工企业集体股权配股时,可参照职工的工龄、岗位、贡献平均量化。
用出资购买资产的现金对购股职工配股时,可按购股数量的1:1比例进行配股。配股的股权数,以出售资产的实收现金数额为限。
配股股权,职工只享有收益分红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归地勘单位,保留地勘单位帐面资产不减少)。
8、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购买的股份和奖励给企业管理、经营者、科技人员的股权,在其调离建筑施工企业或退休时,才可进行内部转让。
9、 股权必须用现金形式购买,分红也必须兑现现金。购股和配股的数量及适用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范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职工安置与管理
1、 国家未出台新政策之前,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职工仍保留其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向社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各种费用通过地勘单位代缴,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
2、 建筑施工企业所需职工,原则上从原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中录用,全部录用有困难时,其职工分流人数最多不超过原有职工人数的20%。对分流职工地勘单位应予接收并妥善安置。建筑施工企业需外聘的人员,由其自主决定,并与外聘人员签定劳动用工合同。
3、 建筑施工企业安置职工数,原则上按资产数量与安置职工人数挂钩(人随资产走的人均量化法)的办法进行总体控制。资产数量大于现有人均资产数时,可适当增加职工,资产数量小于现有人均资产数时,可适当分流职工。
4、 建筑施工企业原在编的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实行内部退休,期间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按退休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5、 建筑施工企业聘用的职工,购买了建筑施工企业规定应购股份(属于个人产权的部分必须转入企业,可抵扣应购买的股份)的,并与建筑施工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后成为本企业的股东。未购买(购买数额不足,又不愿再买)建筑施工企业规定应购股份的,与建筑施工企业协商一致后成为本企业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