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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调查队

集 体 合 同

河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调查队(以下简称队)与河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调查队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按照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问题协商达成协议,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届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二○○八   日签订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调整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本队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促进地勘单位发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是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队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队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队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提交全体职工讨论,经职代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队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按时足额划拨各类经费,工会开展活动如需占用生产经营或工作时间,应事先征得队同意。

  第四条 工会支持队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队长的中心地位和行政管理权威。

  第五条 双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地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双方根据本队经济效益和发展目标,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劳动标准上,通过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各项劳动标准。

  队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

     第六条  奋斗目标:按照队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经济总收入年均增长率15%,生产增加值年均增长率15%,节余与收益年均增长率20%,职工人均年收入年均增长率20%。保持市级文明单位,争创省级文明单位;保持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第七条 为保证上述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完成,队和职工都应把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当作头等大事抓好,为加快队发展努力奋斗。工会应动员职工同心协力,付诸实施。教育职工参政议政,关心本队发展,围绕生产经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等活动。

 第三章 劳 动 用 工

   第八条 队与职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文本由队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规定的事内容提供,队在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职工的意见。

  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将合同文本及职工须知等送交职工,让职工有充分的时间酝酿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自觉履行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队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科学定员,公平竞争,发挥特长,择优录用,合理组合的原则,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基础上实行上岗聘用制,上岗聘用,实行逐级聘用、上一级审批的办法,并随时向工会通报实行情况。

  第十条 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凡与队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因孕产期、哺乳期、病事假、工伤及组织选送全脱产培训期间等情况离岗外)因单位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三个月以上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队作为岗职工管理。

大力实施再就业工作。队要对岗职工实施转岗培训,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安置岗职工

具体办法按照队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队执行国家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确因工作需要不宜实行标准工时者,应由人劳部门核准,经队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

  第十二条 地质市场施工单位,多种经营实体和营业员、服务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地质市场施工单位以季或工程合同为周期综合计算;多种经营实体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营业员、 服务员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计算方法及相关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队执行政府法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职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等。休假的手续和待遇,按队《职工休假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 动 报 酬

   第十四条 队工资分配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当地规定的基础上,具体按队有关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队的经济效益,实行正常的工资晋档制度,职工工资总额及工资增长水平与队每年经济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十六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每月支付一次,最迟不得晚于当月最后一天,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其职工在劳动期间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产假期间,以及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队组织的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队(含实体)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十八条 队制定工资、奖金、津贴等方案时,应征求工会意见。

 第六章 劳动保险与生活福利

  第十九条 队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贯彻落实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保险制度,并按时提取和交纳保险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病、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残疾、死亡时,应按《职工患病、伤残待遇规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职工丧葬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保证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一条 队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队应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队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文体活动场地,文化场所等,每年应有计划地为职工改善生活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队应按有关规定发给营养保健费,并对其每2 年进行健康检查一次。队每年至少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二十四条 队建立救助基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救济资金,对困难职工、特困职工进行救济和生活补助。

 第七章 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队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和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改善和完善劳动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六条 队必须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比例计提安全措施费,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劳动安全条件,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从事高温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按规定发放高温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队应对职工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发生因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情况,工会应依法参与与行政部门联合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队对女职工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人在安排工作岗位,加班、夜班、超体力劳动强度等方面,应按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队与工会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

  第八章 职 业 培 训

   第三十条 队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费,编制教育计划,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素质,具体按队《职工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会应协助队组织职工在上岗、转岗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培训,配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职工群众性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竞赛,提高职工劳动生产技术技能

第三十二条 队行政与工会双方均应制定措施,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刻苦钻研,取得科研成果或高一层学历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劳 动 纪 律

  第三十三条 队可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有关奖惩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工会应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敬业爱岗

  第三十四条 队对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出色的职工进行表彰,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一定后果的可视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十章 集体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

  第三十六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 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三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后,应在7日内报上报上级工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仍须按照职代会程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参加协商的职工代表除个人严重过失外,队在3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本合同正本和有关资料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送报上级工会。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平等协商代表合议。

 

  企 业 方                                    职 工 方

  河南省地矿局                                 河南省地矿局

  第三地质调查队                              第三地质调查队工会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二OO   日                             二OO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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