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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调查队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河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调查队(以下简称队)与河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调查队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按照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女职工特殊权益达成协议,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九届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8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市总工会及社会保障部门《关于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为保护本队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促进我队的和谐发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专项合同。

第二条  本专项合同是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队和全体女职工具有约束力,队与女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队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经职代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三条  队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及乳腺病普查,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

第八条             队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如女职工团体特病保险)。

第九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性收入80%计发。

第十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队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事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明晚育假三个月。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照不少于原工资收入80%计发。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满法定假期后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调动。

第十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不低于10元,经费由队行政解决。

第十六条  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3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不能放假坚持工作的应按休息日安排工作对待。

第十七条  队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时应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十八条  队要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注重对高级女性人才的使用。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第十九条  队应为女职工组织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条件。

第三章     

第二十条  凡涉及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仍须按照职代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合同难以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要求。

签订合同的一方,就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直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后,应在7日内报送上级工会。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平等协商代表合议。

 

企 业 方                                       职 工 方

河南省地矿局                                   河南省地矿局

第三地质调查队                                 第三地质调查队女工委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二OO八年元月                                   二OO八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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